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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部分地区不得开展带量采购

发布时间:2021-05-27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5593


5月24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采购形式、实施范围、评审方式、采购规则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征求意见截止到6月1日。


 


县级一般不得开展带量采购

 

文件中提到,集中带量采购坚持省级统筹、省市联动、市级联合,分为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和市级联合集中带量采购两种形式,县级一般不得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市级联合集中带量采购由省级统筹开展,牵头市组织,其他市和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都需参加。在品种遴选上,国家、省级已开展的品种,市级联合集中带量采购不得重复;已有市牵头开展的品种,其他市不得重复

 

由此可见,在浙江省内,县级原则上不得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市级无法再单独开展带量采购,须以联合的形式出现。

 

用量大、金额高、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的品种仍为首选

 

 

药品范围:主要为用量大、金额高、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的品种,不包括谈判药品、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化学药品一般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中遴选。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同一品种可分组进行。化学药品一般分为原研药(参比制剂)其他仿制药2组;其他药品视情分组,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

 

医疗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评审方式:技术评审+价格评审

 

技术评审:指组织专家对每个申报产品(同品种涉及多个品规或多个组套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个代表品)的临床使用疗效、质量可靠性、临床使用安全性等进行评审打分。每个品种按照同一分组内所有产品得分从高到低排名,根据申报企业数确定进入价格评审产品数,一般最多不超过8个。

 

价格评审:指申报企业按代表品进行报价。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际最低在线交易价格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中选规则: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根据有效报价(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的“单位申报价”)、报价降幅或综合评分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同通用名药品每组中选产品一般不超过2个;有多家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

 

价格评审中如遇同一分组中有2个及以上企业报价(降幅)相同时,按照技术评审得分高低、上年度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量、企业规模等因素确定。

 

采购规则

 

采购协议期:采购协议期为12个月或24个月。若在采购协议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格供应和采购。

 

期满接续:采购协议期满后,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其他要点

 

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逐步推行同通用名单一医保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

 

约定采购量:药品一般为50-70%,其中,分组进行的约定采购量一般按照其上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份额分配。

 

医保基金预付: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之后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

 

价格联动:采购周期内,如遇其他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价格和带量采购价格低于我省中选价格的,企业应主动申报,并调整中选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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